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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时间:2023-05-26 作者:admin666ss 点击:56次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这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指明了方向,使改革更加有效。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具有多重意义。 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民土地产权,激活农村资源要素,为农村产业发展返乡创业创新提供土地支撑,还影响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缓解部分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局面。

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改革方向不断明确的是同地同权同权同价。 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城市土地是国有的,农村土地是集体的。 改革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导致“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市场准入同权同价。 深改委会议还强调,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守住农村改革的底线。 无论怎么改变,都不能破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减少耕地,不能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改革,既要符合农村改革的共同要求,也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为此,各地在探索试点工作中,既要做到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也要做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等三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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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稳妥推进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提高改革的体系规范性。 要加强这项改革与产权改革宅基地改革农村产业发展农村社会管理等改革的合作社。 要建立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计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 要合理确定入市土地的规模时机节奏,引导合理产业布局,优化农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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